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資格要求
發(fā)布時間:2015-03-31 13:50:09 / 已被瀏覽 次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理論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區(qū)分。狹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還包括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只有一人,其余股東僅是為了真實股東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謂名義股東,這種名義股東并不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權,也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義務。
簡介
“一人公司”實例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guī)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shù)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lián)碛小?/div>
家族式的公司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xiàn)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公司股東變更人數(shù)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shù),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shù)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jù)“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jù)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后一人公司”;根據(jù)“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對股東資格要求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被排除在外?!豆痉ā分园逊欠ㄈ似髽I(yè)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yè)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yè)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xiàn)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shù)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shù)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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